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核結事宜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1年7月13日府教特字第111014227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第1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旨揭費用核結事宜說明如下,請準公共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各園請於111年7月22日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後報送本府。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本府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至遲以111年7月15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併同掣據請領餘款及繳回餘款;倘未及同時辦理餘款請領及繳回作業者,於幼兒園提交領據後15日內完成撥款事宜,未於指定期限返還餘款者,將依本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辦理。

(四)相關訊息已公告於花蓮縣幼教資源網,並請參閱附件操作說明。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各園費用倘有不足或賸餘款情形者,請幼兒園於111年7月22日前完成經費追加或繳回,並請檢附請領清冊、經費結報表及掣據請領不足額(賸餘款繳回),以利本府完成撥款事宜;倘有賸餘且幼兒園未於指定期限返還者,將依本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辦理。

五、請依下檢附資料:

(1)賸餘款繳回: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支票1紙。

(2)請領不足款: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領款收據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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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經費結報表.xlsx 下載附件檔案大小:0KB   轉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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