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3日府教特字第1090240293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至遲於110年8月15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09年12月9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1式2份。
2、賸餘款支票1紙(無則免)。
3、執行成果報告(含進用資料、薪資資料、勞健保投保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各1份。
三、檢附經費核定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