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7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00148780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即日起至110年7月29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110年2月至110年7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
三、另請各園於110年7月29日(星期四)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是項補助,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將另案函知掣據請款事宜:
1.「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 冊」一式2份,其中一份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110年2月至110年7月參與延 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四、為落實政策效能,請各園依本府109年5月26日府教特字第1090097399號函(諒達)說明二之規劃做法、收費原則(含收、退費收據)及家長參與方式等落實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查察各園辦理情形。
五、檢附系統操作手冊1份。
一、依據本府110年6月30日府教特字第1100128345號函辦
理。
二、基於家長及私立幼兒園仍期待延長準公共幼兒園申請期限,以利未及申請者得以加入,增加家長平價教保服務選擇之機會;爰為順應民意,申請期限展延至110年7月12日止。
一、依據本府110年7月12日府教特字第1100137662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第14點第2項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旨揭費用核結事宜說明如下,請準公共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各園應於110年7月20日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後,於所在縣市教育局(處)指定期限內送達,俾憑辦理清冊審核作業。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本府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以110年7月15日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支付費用倘有賸餘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併予繳回;若不足者,請併同製據請領餘款。
(四)相關訊息已公告於幼生系統,並請參閱附件操作說明。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各園費用倘有不足或賸餘款情形者,請幼兒園於110年7月20日前完成經費追加或繳回,並請檢附請領清冊、經費結報表及掣據請領不足額(賸餘款繳回),以利本府完成撥款事宜;倘有賸餘且幼兒園未於指定期限返還者,將依本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辦理。
五、請依下檢附資料:
(1)賸餘款繳回: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支票1紙。
(2)請領不足款: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領款收據1紙。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3日府教特字第1090240293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至遲於110年8月15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09年12月9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1式2份。
2、賸餘款支票1紙(無則免)。
3、執行成果報告(含進用資料、薪資資料、勞健保投保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各1份。
三、檢附經費核定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