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1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82734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1年2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至遲於111年8月15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4月28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2份。(110整學年)
2.賸餘款支票。
3.執行成果報告及支印領清冊各2份。
4.本府備查助理員公文影本。
5.勞健保投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第一學期檢附110.8.1-111.1.31,第二學期檢附111.2.1-111.7.31)
- 依據本府111年3月23日府教特字第1110059456號函辦理。
- 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 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 補助經費:
- 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 惟前揭補助係以一學年度為期,考量第2學期新加入之準公共幼兒園之執行期程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爰以前揭補助基準之二分之一核予補助。
- 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每臺2萬元、筆記電腦每臺2.5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 除經本府同意外,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該園總補助經費15%。
- 核結注意事項: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署申請更換品項。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本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 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 本案經費執行期程至111年7月31日,請於期程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核銷相關事宜,若有餘款應併同繳回。
- 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本案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務請依限報送申請資料。
- 為落實政策效能,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本府將納入日常查察事項,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一、依據本府111年1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10021234號函辦理。
二、請於111年2月25日前免備文完成報府備查作業。
三、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經本府備查後另案函請各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傳招生簡章PDF檔,各園招生簡章始得公告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3662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款為專款專用,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請於辦理後一個月內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2月11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1式2份。
2.賸餘款支票1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及光碟1份(含活動照片、簽到單及經費支用明細表)。
三、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一、依據本府110年12月6日府教特字第1100248427號函辦理。
二、相關內容請參閱公文。
三、有關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1月22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
四、另請各園於111年1月24日(星期一)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是項補助,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將另案函知掣據請款事宜:
(一)「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 冊」一式2份,並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已離園生可系統先造冊請領並簽名)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參與延 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五、檢附系統操作手冊。
一、依據本府110年10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00218435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二)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2.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110學年度新申請加入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且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指定期限內簽定契約者,除上開補助額度外,得額外補助設施設備費10萬元,又契約另定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且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者,再額外補助最高12萬元。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每臺2萬元、筆記電腦每臺2.5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除經本府同意外,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該園總補助經費15%。
(四)核結注意事項:
1.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函報本府轉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
3.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4.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本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五)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貴園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六)本案經費執行期程至111年7月31日,若有餘款應併同繳回。
三、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本案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
四、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將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一、依據110年7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63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110學年度之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機制,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準公共教保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親職教育講座及課程教學輔導等常態性補助,並以各項最高補助經費為補助上限,補助基準如下:
(一)親職教育講座(計畫書示例詳附件1)。
1.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2.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準公共教保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3.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二)課程教學輔導(計畫書示例詳附件2)。
1.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6萬元,支應項目如下:
(1)專家學者輔導鐘點費:每小時1,000元,每日最高以6小時為限。
(2)輔導人員膳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
(3)其他: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採實報實銷。
2.輔導人員資格如下:
(1)教育部輔導計畫人才庫之列冊人員(名單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公告資訊查詢)。
(2)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3)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各縣市幼教輔導團團員2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4)具8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國幼班巡迴輔導員連續3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5)具3年以上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科系教學年資,且任教科目為課程教學或學習評量等。
3.輔導人員除上開資格(1)得免附證明文件外,資格(2)至(5),需檢附證明文件;又輔導項目為蒙特梭利、華德福者,須另檢附專長證明。
4.每學期輔導人員至受輔機構進行至少3次輔導,每次時數不少於3小時。
5.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之三親等內親屬,不可擔任受輔機構之輔導人員。
三、準公共教保機構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完成110學年度續約程序者,另提供研習增能費補助(申請計畫書示例詳附件3),其補助內容、核定基準及用途如下:
(一)參與對象:準公共教保機構之負責人、園長、教保服務人員、職員工等。
(二)研習主題:教保課程與幼兒學習、安全教育、基本救命術訓練、兒童健康與照護、政策與法令、幼兒園園家互動、親師關係及提升專業知能等相關之研習內容。
(三)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準公共教保機構契約招收總人數,90人以下最高補助3萬元、91-180人最高補助4萬元、181人以上最高補助5萬元。
(四)支應項目:
1.講座鐘點費、助理講座鐘點費:
(1)外聘每人每節上限2,000元。
(2)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外聘人員每人每節上限1,500元。
(3)內聘每人每節上限1,000元。
2.講座差旅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
3.其他:健保補充保險費、教材費、膳費、場地布置費及雜支等。
(五)依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可由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爰本府得本權責審認轄內準公共教保機構運用本案經費辦理之教保研習,並核予教保研習時數。
四、準公共教保機構規劃上開各項配套方案之辦理方式及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
五、本文說明二、三所列補助,請貴園依需求於110年11月2日前依個別項目分案受理、審核及函報本處核定經費。
六、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上開各項補助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本案經費執行期程至111年7月31日,相關核結事宜另行案函知。
七、至準公共教保機構設施設備等其他提升品質配套措施申請及補助事宜將另案函知。
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8日府教特字第1100182663號函辦理。
二、檢附領款收據一份,掣據金額已傳給各園所。另結報表為學期期末(111年1月)使用。
三、收款收據請直接送進本處辦公室承辦人李小姐。
1.請於幼生系統確認每位幼生身分屬性是否正確(準公共專區-幼生身分屬性及收費明細-印出給家長確認)
2.請於111/2/25前檢附修正資料排列整齊並掃描傳給承辦人(信箱:lyc0494@hlc.edu.tw)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63C號函暨本府110年7月30日府教特字第1100151323號函辦理。
二、檢附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