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3月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發文日期:108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211823號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第51條第1項第2款辦理。
該園違規超收,調高收費數額未報本府核備,採分科外語教學收費,爰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開罰。
發文日期: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65850號。
依據: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11條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於107年4月23日至海星幼兒園進行基礎評鑑,該園未通過之指標項目為1.2.1「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後經追蹤評鑑複查改善情形,該園仍未依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使用樓層(二樓),爰依幼兒園評鑑辦法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令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改善。
發文日期: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39551號。
依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本府於108年6月10日辦理入園稽查,經查園所現場收托幼生數計96人,逾核 定招收人數90人,超收幼生數計6人,已違反本法第8條第6項所訂有關設施設 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應依本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處以新臺幣6千元罰緩及公告幼兒園負責人與違規情形,並限期文到後1個月內完成改善。
檢附政策宣傳單1份
發文日期: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32746號。
依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1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有11名幼生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二、違反第51條第11款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現場招收人數超收11名幼生)
發文日期: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32703號。
依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1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有9名幼生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二、違反第51條第11款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現場招收人數超收4名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