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制定之「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1份,請幼兒園配合辦理,及依實際狀況修訂內化為適合幼兒園所需之作業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3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21896號函辦理。
二、相關表件逕自附件檔案下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15004號及107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1797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7點規定辦理:
(一)倘106年1月25日後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且符合本規範,請於文到1週內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
(二)倘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且符合本規範,請於文到1週內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
(三)爾後,幼兒園倘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三、為確實掌握兒童遊戲場相關數據,盤點各兒童遊戲場管理情形,請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附件檔案如下。
發文日期: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32746號。
依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1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有11名幼生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二、違反第51條第11款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現場招收人數超收11名幼生)
發文日期: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32703號。
依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1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有9名幼生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二、違反第51條第11款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現場招收人數超收4名幼生)
一、依據國教署107年8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93209號函及107年5月24日召開「違規學生交通車之改善與管理」專案諮詢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請各幼兒園於相關活動或研習等時機,向幼兒園家長加強宣導如何辨識合格幼童專用車;另請妥善運用本宣導單(例如:放至相關官方網頁供民眾下載運用等),以收宣導成效及維護幼童乘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