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3662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款為專款專用,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請於辦理後一個月內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2月11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1式2份。
2.賸餘款支票1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及光碟1份(含活動照片、簽到單及經費支用明細表)。
三、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