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10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00218435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二)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2.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110學年度新申請加入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且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指定期限內簽定契約者,除上開補助額度外,得額外補助設施設備費10萬元,又契約另定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且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者,再額外補助最高12萬元。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每臺2萬元、筆記電腦每臺2.5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除經本府同意外,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該園總補助經費15%。
(四)核結注意事項:
1.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函報本府轉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
3.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4.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本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五)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貴園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六)本案經費執行期程至111年7月31日,若有餘款應併同繳回。
三、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本案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
四、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將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