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14689號函暨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27549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至遲於111年2月9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0年10月28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2份。(第一學期核結免附,併第二學期一併檢附)
2.賸餘款(留用至第2期使用)。
3.執行成果報告及支印領清冊各2份。
4.本府備查助理員公文影本。
5.勞健保投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第一學期檢附110.8.1-111.1.31,第二學期檢附111.2.1-11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