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8條之退費日數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辦法第7、8條略以:「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教保服務機構因天災、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依規定辦理退費,先予敘明。 二、倘若幼生請假當週之教保服務日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幼生自星期三起須請假五日,並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因星期六至星期日本非教保服務日,幼生家長無從辦理請假手續,爰星期三至星期日視為業達退費日數基準之五日,惟實際退費日數為教保服務日之星期三至星期五,至星期六至星期日本非教保服務日,無須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