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核結事宜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77393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第1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旨揭費用核結事宜說明如下,請準公共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各園請於112年1月16日(星期一)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後報送本府。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本府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至遲以112年1月15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幼兒園於112年1月19日前完成經費追加或繳回,並請檢附請領清冊、經費結報表及掣據請領不足額(賸餘款繳回),以利本府完成撥款;倘未及同時辦理餘款請領及繳回作業者,於幼兒園提交領據後15日內完成撥款事宜,未於指定期限返還餘款者,請依本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辦理。

四、請依下檢附資料:

(1)賸餘款繳回: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支票1紙。

(2)請領不足款: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領款收據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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