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新加入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於111年3月31日前免備文檢具計畫書及估價單各1份報府申請,請查照。

  • 依據本府111年3月23日府教特字第1110059456號函辦理。
  • 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1. 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2. 補助經費:
      1. 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2. 惟前揭補助係以一學年度為期,考量第2學期新加入之準公共幼兒園之執行期程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爰以前揭補助基準之二分之一核予補助。
    3. 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每臺2萬元、筆記電腦每臺2.5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 除經本府同意外,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該園總補助經費15%。
    4. 核結注意事項:
      1.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署申請更換品項。
      3.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4.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本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5. 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6. 本案經費執行期程至111年7月31日,請於期程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核銷相關事宜,若有餘款應併同繳回。
  • 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本案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務請依限報送申請資料。
  • 為落實政策效能,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本府將納入日常查察事項,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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