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清冊,本表併同公告於花蓮縣教育處處務公告及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
一、依據本府111年1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10021234號函辦理。
二、請於111年2月25日前免備文完成報府備查作業。
三、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經本府備查後另案函請各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傳招生簡章PDF檔,各園招生簡章始得公告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3662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款為專款專用,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請於辦理後一個月內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2月11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1式2份。
2.賸餘款支票1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及光碟1份(含活動照片、簽到單及經費支用明細表)。
三、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一、依據本府110年12月6日府教特字第1100248427號函辦理。
二、相關內容請參閱公文。
三、有關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1月22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
四、另請各園於111年1月24日(星期一)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是項補助,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將另案函知掣據請款事宜:
(一)「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 冊」一式2份,並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已離園生可系統先造冊請領並簽名)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參與延 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五、檢附系統操作手冊。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5條,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1.請於幼生系統確認每位幼生身分屬性是否正確(準公共專區-幼生身分屬性及收費明細-印出給家長確認)
2.請於111/2/25前檢附修正資料排列整齊並掃描傳給承辦人(信箱:lyc0494@hlc.edu.tw)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0年8月17日台財產北人字第11000221371號函辦理。
二、檢附相關請自行下載。
提供本縣準公共幼兒園110學年度名單供參,另有關各園收費請至下列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查詢-綜合查詢。
網址: https://www.ece.moe.edu.tw/ch/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63C號函暨本府110年7月30日府教特字第1100151323號函辦理。
二、檢附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