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公告事項

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核結事宜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77393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第1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旨揭費用核結事宜說明如下,請準公共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各園請於112年1月16日(星期一)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後報送本府。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本府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至遲以112年1月15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幼兒園於112年1月19日前完成經費追加或繳回,並請檢附請領清冊、經費結報表及掣據請領不足額(賸餘款繳回),以利本府完成撥款;倘未及同時辦理餘款請領及繳回作業者,於幼兒園提交領據後15日內完成撥款事宜,未於指定期限返還餘款者,請依本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辦理。

四、請依下檢附資料:

(1)賸餘款繳回: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支票1紙。

(2)請領不足款:系統印出請領清冊及經費結報表各1式兩份(皆須核章)、領款收據1紙。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核定補助貴園辦理「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111學年度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一案,請於111年10月28日前免備文掣據逕送本府辦理請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22221號函辦理。

二、倘貴園有新增或減少需求

(一)若貴園因期中鑑定安置特生增加而有新增需求,請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列印園內特教生之幼生資料、編班資料及調整表,於111年10月28日前寄送達本局(免備公文)。

(二)倘貴園無使用需求,請於111年10月28日前檢送無需申請之公文報送本處。

三、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至遲於112年2月9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10月28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2份。

2.賸餘款(留用至第2期使用)。

3.執行成果報告及支印領清冊各2份。(含每日打卡紀錄或每日簽到記錄)

4.本府備查助理員公文影本。

5.勞健保投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第一學期檢附111.8.1-112.1.31,第二學期檢附112.2.1-112.7.31)

6.特殊教育研習9小時紀錄。

有關111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準公共教保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於111年10月25日前分項提報計畫書,請查照。

一、依據111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38846號函暨111年3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111學年度之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機制,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準公共教保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親職教育講座及課程教學輔導常態性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一)親職教育講座(計畫書示例詳附件1)。

1、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2、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準公共教保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3、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二)課程教學輔導(計畫書示例詳附件2)。

1、 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6萬元,支應項目如下:

(1)專家學者輔導鐘點費:每小時1,000元,每日最高以6小時為限。

(2)輔導人員膳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

(3)其他: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採實報實銷。

2、輔導人員資格如下:

(1)教育部輔導計畫人才庫之列冊人員(名單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公告資訊查詢)。

(2)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3)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各縣市幼教輔導團團員2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4)具8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國幼班巡迴輔導員連續3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5)具3年以上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科系教學年資,且任教科目為課程教學或學習評量等。

3、輔導人員除上開資格(1)得免附證明文件外,資格(2)至(5),需檢附證明文件;又輔導項目為蒙特梭利、華德福者,須另檢附專長證明。

4、每學期輔導人員至受輔機構進行至少3次輔導,每次時數不少於3小時。

5、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之三親等內親屬,不可擔任受輔機構之輔導人員。

三、準公共教保機構規劃上開輔導或親職講座之辦理方式及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規定。

四、本文所列補助,請貴園依需求於111年10月25日前依個別項目分案受理、審核及函報本府核定經費。另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上開各項補助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執行期程至112年7月31日,相關核結事宜另行案函知。

五、至準公共教保機構設施設備等其他提升品質配套措施申請及補助事宜將另案函知。

111學年度第1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修改身分屬性表

1.請於幼生系統確認每位幼生身分屬性是否正確(準公共專區-幼生身分屬性及收費明細-印出給家長確認)

2.請於111/9/15前檢附修正資料排列整齊並掃描傳給承辦人(信箱:Lyc0494@hlc.edu.tw).修改完成後會回信。

花蓮縣「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立申請手冊」111年4月修正
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入園注意事項

有關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入園作業期程,依據110年3⽉15⽇公布實施之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入園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請各園依照下列期程辦理:
(⼀)公立幼兒園
1、招⽣公告⽇期:111年5⽉15⽇⾄5⽉31⽇
2、申請登記⽇期:111年6⽉1⽇⾄6⽉5⽇(8:00-11:00;14:00-16:00)(不含週六、日)
3、抽籤⽇期:111年6⽉8⽇(9:00開始)
4、錄取公告⽇期:抽籤後隨即公布錄取名單
5、報到⽇期:111年6⽉15⽇
(⼆)非營利幼兒園
1、招⽣公告⽇期:111年5⽉2⽇⾄5⽉24⽇
2、申請登記⽇期:111年5⽉25⽇(9:00-13:00)
3、抽籤⽇期:111年5⽉26⽇
4、錄取公告⽇期:抽籤後隨即公布錄取名單
5、報到⽇期:111年6⽉11⽇

【公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3月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公告「111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清冊

公告「111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清冊,本表併同公告於花蓮縣教育處處務公告及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

有關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幼兒園招生簡章示例一案,提供各園所參考並訂定111學年之招生簡章,請於111年2月25日前免備文完成報府備查作業。

一、依據本府111年1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10021234號函辦理。

二、請於111年2月25日前免備文完成報府備查作業。

三、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經本府備查後另案函請各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傳招生簡章​PDF檔,各園招生簡章始得公告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關110學年度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之經費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0年12月6日府教特字第1100248427號函辦理。

二、相關內容請參閱公文。

三、有關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1月22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

四、另請各園於​​111年1月24日(星期一)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是項補助,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將另案函知掣據請款事宜:

(一)「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 冊」一式2份,並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已離園生可系統先造冊請領並簽名)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110年8月至​​111年1月參與延 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五、檢附系統操作手冊。